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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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奉节财办20224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监督职能,建立全方位的政府投资控制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性改造等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政府性债券、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社会捐助资金、上级财政投资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办理。按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和谁批复、谁委托的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根据投资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履行批复职责。实行谁批复、谁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县级财政部门批复政府投资4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需同时报县级财政部门存档,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及时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出现超概算及动用项目预备费,应严格履行先报批、后实施的程序要求,事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概算投资及动用预备费,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

第十二条  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有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国库的资金,在决算审核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缴回国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缴回,未缴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缴回问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未按规定申请或未按批复意见实施整改,造成投资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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