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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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8-31
[ 发布日期 ]
2022-08-31
奉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数字化服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奉节财20228

奉节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2022002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6号国金中心T5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孙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政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奉节县农业经营管理站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唐安成

项目负责人:张春林

被投诉人2: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奉节县夔州街道紫云街行政次中心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6楼625办公室(西部新区第一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方康忠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奉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编号:21C00062]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鼎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对奉节县农业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县农业经营管理站)、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关于“奉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编号:21C00062]”的投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投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2022年5月17日,立鼎公司向本机关补正相关投诉材料后,本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正式受理。

2022年5月24日、25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县农业经营管理站、采购代理机构县交易中心、第一中标人重庆宏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岭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相应文件中所有人员社保明细到专属单位进行逐一核实是否为该公司员工,是否真实具有开标前三个月社保明细。

2.投诉事项2:我公司要求“严格审查第一中标人提供的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一是是否在合同期内完工,二是是否真实完工,逐一到提供的案例中的采购人处进行核实。”对此采购人并未做出回复。

3.投诉事项3:“严格核实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人员配置及企业实力证书是否真实为该机构或职能部门颁发。”对此采购人并未做出回复。

4.投诉事项4:针对采购人回复表示:“第一中标人发明专利证书为‘一种多功能防潮档案柜装置’的发明专利与采购文件综合实力第4点不相符,故该3分无效。”对此我单位有理由怀疑专家评审是否存在差池,造成我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5.投诉事项5:评审标准人员配备第二项:“现场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档案管理师资格证书和保密培训证书。”我公司所投人员为我公司保密办主任,所投证书为成都市国家保密局颁发涉密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明确记录了各项保密相关培训内容,为什么评审专家对我公司所投证书不予认可。

(二)投诉请求

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所投人员必须提供开标前三个月社保材料。

2.严格审查第一中标人提供的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一是是否在合同期内完工,二是是否真实完工,逐一到提供的案例中的采购人处进行核实。

3.严格核实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人员配置及企业实力证书是否真实为该机构或职能部门颁发。

4.鉴于之前评审专家存在的评审错误,我公司强烈要求更换评审专家对项目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织重新评审,保障有效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1.2022年3月17日,采购人县农业经营管理站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3月30日,该项目因故需延期开标,采购人发布补遗文件,将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2年4月22日北京时间10:00,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投标地点、开标地点等不变。

2.2022年4月22日,投诉人立鼎公司向采购人县农业经营管理站提出质疑,要求核对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为真实2022年4月27日,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采购人作出以下质疑答复:“第一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中,发明专利证书为‘一种多功能防潮档案柜装置’的发明专利与采购文件综合实力第4点不相符,故该3分无效,其余资料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第一中标人有效得分为92分,排名未发生变化”。2022年5月6日,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政府采购投诉。

3.2022年5月18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第一中标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投诉事项作出情况说明。上述机构作出的情况说明中均表示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资料为真实。

4.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采取调查取证措施。2022年5月26日,本机关向采购代理机构县交易中心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并前往县交易中心查阅、复制第一中标人的投标资料以及评标报告。

5.2022年5月26日,本机关向第一中标人宏岭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并要求宏岭公司携带投标资料中的全部相关资料原件到本机关进行核对。2022年5月27日,本机关将复制的第一中标人投标资料与其提供的原件进行逐一核对,并拍照。经本机关核对,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另外,本机关针对投诉事项5向评审委员会核实情况后查明,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不予认可的原因系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已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故未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招标公告》、《补遗文件》、《政府采购质疑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政府采购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第一中标人投标资料复印件》、《评标报告》、《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聘用合同》、《核对照片》、《情况说明》、《送达回证》、《快递运单》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即投诉人认为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相应文件中所有人员社保明细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根据第一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员参保明细跟《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核对结果,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所有人员社保明细均为真实。另外,第一中标人提供的人员配置中确有一名人员为退休返聘人员,但该人员与第一中标人之间已签订聘用合同,故该名人员也属于第一中标人的员工。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2,即投诉人认为第一中标人提供的以往政府采购活动案例是否正常按期完工存在问题,并要求本机关到相关采购人处核实。经本机关核对原件查明,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均加盖采购人的公章、有授权代表签字,足以证明第一中标人提供的以往政府采购活动均按期正常完工。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已查清投诉事项2。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关于投诉事项3,即投诉人认为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人员配置及企业实力证书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经本机关核对后,根据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情况以及官方网站的查阅结果,本机关认为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相关证书均为真实。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关于投诉事项4,即投诉人针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认为专家评审存在差池,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经查明,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采购人立即组织专家评审对投标人的分数进行复核,发现第一中标人在“发明专利”一项中不符合评审标准,故扣除了第一中标人在该项的得分。评审专家的复核行为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且第一中标人不应得分的分数被扣除后,排名依旧未发生变化,说明第一中标人的综合实力依旧高于其他投标人。因此,本机关认为评审专家的复核行为并未侵害到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是尊重投诉人诉求的表现。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关于投诉事项5,即投诉人所投相关证书未得到评审专家的认可情况。本机关根据采购人、专家评审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评标报告的情况查明,投诉人所投相关证书未得到认可的原因系投诉人所投相关证书已过法定有效期限,故未予以认可。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奉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编号:21C00062]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所投诉事项成立,因此,其投诉事项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奉节县财政局

2022 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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