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财采罚字(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3-05

  

奉节财采罚字〔2026〕1号

奉节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奉节县草堂镇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七里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刘海

一、基本事实情况如下:

本机关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以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宏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奉节县草堂镇人民政府会议室进行“脐橙提质增效项目”的询比采购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之规定,你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采购项目未列入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但分散采购同样属于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但你单位自行采购“脐橙提质增效项目”,未向本机关备案,也未将采购信息发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并且,评审专家系你单位自行联系,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2025年12月10日,本机关正式立案。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本机关收集、调查以及于2025年12月23日询问案件有关当事人后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一)2024年11月25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向奉节县草堂镇人民政府下达《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续建2022年草堂镇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奉节农发〔2024〕267号)。2024年12月24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奉节县财政局向奉节县草堂镇人民政府下达《关于下达奉节县2025年第一批衔接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奉节农发〔2024〕295号)。以上项目文件及预算文件均包含“脐橙种植基地绿色发展提质增效”(案涉采购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05万元,自筹资金15万元)。

(二)2025年3月26日,你单位委托重庆宏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代理采购机构。2025年4月11日,案涉项目发布在奉节县草堂镇人民政府公告栏,于2025年4月17日在奉节县草堂镇人民政府会议室开标,该项目评标专家系你单位直接电话联系,并未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该项目结果公告同样仅在奉节县草堂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张贴。案涉项目2025年6月已经安装完成,2025年7月3日奉节县草堂镇人民政府完成了项目验收,2025年7月22日支付了94.5万元,2025年10月31日支付了10.5万元,项目款项支付完毕。

(三)本机关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单位以及代理机构重庆宏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奉节财采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的调查情况、拟处理情况以及权利义务。

(四)你单位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机关发送《奉节县草堂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免除处罚的函》(草堂府函[2026]19号),你单位主动承认案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问题,并依法进行整改。

三、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之规定,你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采购项目未列入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法定程序实施。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报备,也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也未将采购信息(招标信息、结果公告等)发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二)2026年1月2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的《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奉节财采罚告字(2025)1号),拟处罚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鉴于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整改,案涉项目也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减轻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奉节县财政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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