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229P/2025-00258
[ 发文字号 ]
奉发改罚字〔2025〕第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6-16
[ 发布日期 ]
2025-09-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重庆创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X2MX3T

法   定   代   表   人  :赵  志  伟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

                  环道东路6号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参与了奉节县白帝市场旅游开发项目(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市奉节县独立工矿区白帝石庙安置点建设项目2个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你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122.819402万元。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业主递交了评标报告。业主收到报告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料进行详细核查,发现重庆创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奉节县白帝市场旅游开发项目(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市奉节县独立工矿区白帝石庙安置点建设项目2个项目监理投标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

上述事实有《重庆奉节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奉节县白帝诗城旅游开发项目(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市奉节县独立工矿区白帝石庙安置点建设项目二个项目监理流标的请示》、《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实奉节县白帝诗城旅游开发项目(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市奉节县独立工矿区白帝石庙安置点建设项目二个项目监理串标行为的函》《奉节县公安局关于核实奉节县白帝诗城旅游开发项目(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市奉节县独立工矿区白帝石庙安置点建设项目二个项目监理串标行为的复函》(奉节公安函[2024]338号)、《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奉节县白帝诗城旅游开发项目(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市奉节县独立工矿区白帝石庙安置点建设项目2个项目流标处理的复函》《奉节县白帝诗城旅游开发项目(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市奉节县独立工矿区白帝石庙安置点建设项目二个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表》、《奉节县白帝诗城旅游开发项目(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市奉节县独立工矿区白帝石庙安置点建设项目二个项目监理招投标活动暂停通知》《奉节县白帝诗城旅游开发项目(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市奉节县独立工矿区白帝石庙安置点建设项目二个项目监理流标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询问笔录》等资料佐证。

依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6140.97元(以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你单位处理。

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到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据缴款通知书,并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 6月16日

本文书壹式肆份,壹份送达当事人,壹份送达重庆奉节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份随案,壹份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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