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转让等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降低了
日期:2021-03-18

房屋买卖、转让等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降低了

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和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发文,自3月10日起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其中“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5%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调整为“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1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按0.07%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4%收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每件500元调整为每件40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