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494/2020-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奉节县公安局户口办理指南

{居民身份证}

1、奉节县户籍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三、受理部门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户口簿》(到期换领的还需持原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流程

第一步,现场申请。重庆市居民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到期换领的还需持原居民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第二步,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居民户口簿》,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同时,自愿选择办理居民身份证个邮的,在完成办证申请后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任选其一办理:(1)在公安户籍窗口现场填写《居民身份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委托书》;(2)自行通过关注“邮政速递便民通”微信公众号,根据提示完成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居民身份证业务受理号等相关邮递信息填写。

第三步,缴纳工本费。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同时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四步,领取证件。自愿申请在派出所或通过个人邮递方式领取。

七、办理时限

申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验并领取证件;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个邮业务的,邮政速递物流接收到邮递证件后,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将证件投递至其指定地点。

八、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

九、收费依据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1833号)。

《重庆市特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592号)。

2、全渝通办;

2019830日起,已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重庆市户籍居民可以在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同时,可以自愿申请通过邮递方式领取。

一、设定依据

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全渝通办”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受理部门

重庆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

三、办理条件

已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重庆市户籍居民。

四、所需材料

1、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的,持原居民身份证办理。

2、丢失补领的,持驾驶证、护照、社保卡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本人公民身份号码和彩色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请。重庆市户籍居民持相关材料,到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提出换(补)领身份证申请。

第二步,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材料审核通过后,配合公安机关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第三步,缴纳工本费。申请人缴纳工本费后,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四步,领取身份证。选择到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领证的,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证;选择邮递证件的,邮政速递接收证件后投递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六、办理时限

1、选择到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领证的,自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领证。

2、选择邮递证件的,邮政速递接收证件后,在承诺的寄递服务时限内将证件投递到位。

七、收费标准

有效期满换领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

八、收费依据

《重庆市特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592号)。

3、跨省异地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适宜人群

已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现在奉节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户籍群众,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证件损坏、丢失的,可向我县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

申办材料

(一)跨省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申办流程

第一步,异地受理点申请。申请人带齐申办材料,到县内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第二步,现场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相关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民警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第三步,缴纳工本费。申请人按照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的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四步,异地受理点领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申办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

不予办理的主要情形: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不一致、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等的情况,需要申请人回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受理点民警将为不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申办人现场解答。

 


{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流程

第一步,办理暂住登记。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居住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民警当场受理并出具《暂住登记凭证》。

证明材料:①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本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等;②居住住所证明是指租房合同、工厂或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在重庆市范围内,重庆籍公民不需办理居住证哦!

 第二步,申领居住证。登记满半年(如11日登记,则同年630日(含)满半年),向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提交申办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验并核发居住证。

申请材料齐全的,民警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

申请材料不全的,民警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要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申领条件:在渝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申办材料:①本人身份证;②21寸彩色登记照; ③居住地住址、就业或就读证明;④《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居住地住址证明,是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是指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是指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请注意啦,仅需提供其中一种证明就可以咯!

《居住证申领登记表》可现场向民警索取填写,也可从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治安管理板块中下载提前填写。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或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等。

 

 

 

 

 

 

 

 

 

{落户奉节}

1、迁移户口指南;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入户

结婚且实际居住申请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结婚证》原件。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入户

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应当随直接抚养人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父母书面申请。

◆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原件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的,需提供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

三、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入户

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子女和退休人员不受限制)投靠子女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四、购买成套住房户口迁移入户

在城镇地区购买成套住房(含二手成套住房、按揭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申请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房屋产权人的书面申请。

◆《房屋产权证》或《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房屋产权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不提供)。

◆未成年子女随行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和抚养的证明材料。

五、务工经商户口迁移入户

在奉务工经商和缴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达到3年以上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户口迁移入户的,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务工经商者本人书面申请。

◆在奉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户口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等亲属关系证明。夫妻离婚且有未成年子女岁随迁的需提供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达到规定年限。

◆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需提供住房手续。

2、新生儿户口登记指南

一、受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办理条件

1、内地出生子女登记

在我国内地出生的婴儿,出生1个月内,由父母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2、国(境)外出生子女登记

本县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回国(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对于取得外国国籍(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要求出生登记户口的,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后,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

三、办理流程

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名、盖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办结的,立即办理;对需要审批的,应当打印《受理户口登记回执单》,交给群众;对申报材料部全的,应当打印《所需材料通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群众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当打印《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并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所需材料

(一)内地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签字的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薄》;

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二)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父或母或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4、随父或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薄》;

5、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国(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随父或随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薄》;

4、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5、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还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6、出生证明、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且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四)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父或母或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随父或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4、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其中,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婴儿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6、出生证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1、未满3周岁小孩出生登记当场办结(非婚生育除外);

2、非婚生育子女及年满3周岁小孩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审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审结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272号,渝价【2004592号、渝价【2003376号文件规定:

1、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

每证4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费,其他免收工本费。

2、户口薄工本费: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丢失、损坏补办收费,其他免收工本费。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丢失、损坏补办收费,其他免收工本费。

3、收养子女登记户口指南;

一、受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办理条件

1、公民收养子女

本县户口居民依法收养的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户口登记。

三、办理流程

由收养人或其监护人(含社会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名、盖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办结的,立即办理;对需要审批的户口事项,应当打印《受理户口登记回执单》,交给群众;对申报材料不全或咨询的,应当打印《所需材料通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群众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当打印《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并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所需材料

(一)公民收养子女

1、书面申请书;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

1、书面申请书;

2、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3、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

1、由派出所审结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县公安局审核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自公安局。

3、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结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结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结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结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

二、设定依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三、受理部门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向我市居住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辩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五、所需材料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有连续就读的,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六、办理流程

第一步,居住地申请。申请人带齐证件材料,向我市居住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申请,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登记表》。

第二步,交验证件材料。申请人交验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三步,现场采集信息。对于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第四步,缴纳工本费。首次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步,领取证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地派出所核验并领取证件。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核验并领取证件。

八、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收费依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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