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494/2021-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复函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复函

蔡佳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少广场舞噪音的建议》(第5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和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是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城区广场管理相关规定的通告》,规定了广场舞等活动的时间为7时至8时30分、18时至20时30分,音量应低于60分贝,进一步加强了广场舞等活动的规范管理。

二是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协作大队组建3支整治噪音巡逻队,及时发现噪音扰民行为并当场处理,做到“早发现、快处理、起震慑”。掐准时间,找准地点,动态巡逻,强化7时前和21时后巡逻,重点突出广场、商圈、夜市摊点等噪音扰民严重地段,严防广场舞、商业活动等出现“提前开工、延时收班”,严防噪音扰民现象发生。

三是县公安局联合县城市管理局加大广场“坝坝舞”的管理力度,对组织者进行实名登记,定期组织各广场“坝坝舞”组织者召开协调会,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四是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建立整治噪音扰民联合工作机制,做到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执法,进一步有效、及时查处噪音扰民。

今年以来,县公安局共暂扣店主违规使用的音响102台,劝离商家举牌宣传的游行队伍80余次,取缔城区抽陀螺活动并暂扣陀螺4个,处置噪声投诉93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函已经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张永审签。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联系人:宋华,联系电话:13983539001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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