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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以下修改。一是规范表述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场所,将“运动场”修改为“体育场馆”;二是明确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责任主体,将违法行为主体“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调整为“公众活动的场所”,将处罚对象“经营管理人员”调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完善处罚梯度,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
一、条文释义
(一)关于违反安全规定的公共场所
本条“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所涉及的空间包括茶馆、酒吧、网吧、桑拿按摩、剧本娱乐、私人影院、恋爱体验馆、台球助教等,主要甄别点在可以供不特定人出入的场所。
(二)关于违反安全规定
违反规定应作体系理解,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规定。如《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又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此规定属于安全规定。
(三)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理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相关场所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等对活动的开展具有管理、支配、控制力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场所活动的具体工作具体落实、执行职责,对场所活动的正常开展也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人员。
(四)关于拒不改正这一前置条件
“拒不改正”是指接到公安机关的整改通知后,拒不改正或者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改正的行为。本条中,将拒不改正作为处罚前置条件,也即是说相关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若未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且拒不改正的,也不得处罚。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因告知不当、处罚的前置条件不充分,影响处罚的有效实施。
二、实务问题
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认定情节严重应结合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观动机、意图等综合判定。实践中,可以从安全隐患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安全事故危险增加的,一年内曾因实施该行为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等方面予以认定。
三、典型案例
某地公安分局会同当地公安消防支队某大队在对该地某处出租房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出租房有居室十余间出租给二十户四十多人居住,存在一屋多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诸多安全隐患。该公安分局于当日书面责令经营管理人员王某限期改正,整改期限经过后,再次对该出租房现场勘验,发现上述问题几乎均未整改。鉴于王某拒不改正的情况,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对应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四、相关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2.《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