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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条是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明确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开展禁毒斗争需要对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加强源头管理。考虑到不少毒品的原料、配剂同时也是医药、工农业生产原料,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该类物品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因此为了进行更精准化管理,既不影响正常的工业生产发展,又发挥防范毒品犯罪的作用,《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刑法》对该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禁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基于此,规定本条。一方面在治安管理中,补充惩治该类涉毒违法行为的规定,解决实践中对于该类违法行为根据前述《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则直接构成犯罪,存在处罚种类单一,处罚幅度跳档、不合理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行刑衔接,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但是仍需要予以治安处罚的,根据本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考虑到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了两档处罚,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及处罚。适用本条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是指《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除前文所述《禁毒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之外,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国务院进一步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该条例附表列示。该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监督检查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外,由于新型毒品的出现,不少医疗、农化工业的原料、配剂等原先不属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但也可能因为制毒、吸毒等技术变化而成为具有毒品原料、配剂属性的物品,对此国家层面会根据涉毒违法犯罪发展的新情况新态势,制定相应的规定和规范,及时将可能被用于制造新型毒品的原料、配剂纳入目录管理,既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又防范相关原料、配剂成为制造新型毒品的原料、配剂。总之,适用本条规定对相关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首先需要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如果国家尚未作出规定,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这里的“非法生产”,包括非法制造、加工、提炼等不同环节;这里的“非法经营”,包括非法运营、仓储、通过销售网络经销等不同环节;这里的“非法购买”,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购买、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许可或备案的单位购买等;这里的“非法运输”,指未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等。此外,围绕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制度,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还包括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
对于本条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原料、配剂的具体数量标准,应低于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情节较重”入罪门槛的毒品种类和数量作了规定。
对于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两档处罚,一档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档是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实务问题
如何处理本条规定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于一般情况下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行为,已经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处罚。比如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这里对公安机关和运输主管部门都赋予了处罚权。与上述规定类似,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已经规定了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处罚,对于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此外,还需要注意,如果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条规定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同时根据本条规定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时,宜综合考虑行为目的、情节、后果等确定处罚依据。对于违法行为主要属于疏于管理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为依据予以处罚为主,慎重适用本条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以体现过罚相当。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将其作为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而生产、经营的,比如“黑作坊”通过大量囤积的含麻黄碱成分复方制剂感冒药、止咳药水等提炼麻黄碱,尚未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以本条规定予以惩处。
三、典型案例
张某的公司从事某种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该种化学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中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里的“第一类”。张某的公司在相关许可证失效后,仍使用失效的许可证继续生产某种易制毒化学品,持续时间不长即被有关机关检查发现。考虑到该种易制毒化学品十分特殊,虽然张某的公司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但是张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张某的公司作出罚款处罚,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处罚。
四、相关规定
1.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2. 《禁毒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