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528M/2022-001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发布日期 ]
2022-07-14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和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奉节规资发2022169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废止《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和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奉国土房管发2017﹞94号)已不符合该法律规定。《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奉节规资发2019﹞137号)的上位文件《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渝规资〔2019413号)已被《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发2020﹞8号)文件废止。经202278日我局第1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奉国土房管发2017﹞94号)和《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奉节规资发2019﹞137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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