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528M/2023-00079
[ 发文字号 ]
奉节规资发〔2023〕10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奉节规资发〔2023106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信息公开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公信力,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制定《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023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科室(单位)以局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法规信访科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更新、维护、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各科室(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科室(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在起草文件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二)公文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办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按程序公开。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规定,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组织机构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

(四)政府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七)地灾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求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三审三校”审查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一事一审”的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分别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领导审核。主要对公开信息的语言、文字、政治、法律、政策、保密、舆情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法规信访科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更新维护。

第十三条法规信访科每年年末应按规定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法规信访科应及时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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