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户向农村适度集中居住的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6-02-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奉节县探索农村适度集中居住改革实施方案》(奉节委改〔2025〕21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农户自愿向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集聚,优化农村居住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我县有关部门联合起草了《鼓励和引导农户向农村适度集中居住的奖励办法》。为增强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该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25日。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们:联系电话:023-56554223。具体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户向农村适度集中居住的

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奉节县探索农村适度集中居住改革实施方案》(奉节委改〔202521)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因灾倒房重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等农户自愿向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集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分类指导、稳妥推进”原则,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意愿选择,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和设施配套等方式,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户在规划集中居住点建房,促进农村居住布局优化,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助力乡村振兴。

二、鼓励范围与对象

本意见主要鼓励和引导以下四类对象,在自愿前提下,优先选择到本县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建房居住:

(一)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以下简称“地灾搬迁户”);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D级危房改造户(以下简称“危改户”);

(三)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倒房重建户”);

(四)集体土地征收中自愿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征地安置户”)。

三、鼓励政策与支持措施

(一)建设空间充分保障

各乡镇(街道)在编制村庄规划,以及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确定集中居住点规划布局时,应优先考虑上述四类对象的安置需求,科学规划布局,预留充足建设用地空间。各乡镇(街道)对集中居住点用地事宜予以协调,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二)基础设施优先考虑

对上述对象选择集中居住的规划点,各乡镇(街道)应统筹协调,优先安排或积极争取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在项目策划和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努力降低农户集中居住的基础设施配套成本。

(三)农房审批全面优化

各相关部门应优化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宅基地审批,探索跨村审批路径。县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建房质量安全指导和技术服务。各乡镇(街道)在农房审批是从快从简。

(四)生活配套积极协调

各乡镇(街道)应通过土地流转、调剂等多种方式,积极为有需求的集中居住户就近协调适当的“菜园地”,满足其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五)落实特定对象奖励

对于征地安置户,自愿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且书面申请在规划集中居住点建房的,按15000/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房屋建成验收后拨付。奖励费用计入征地拆迁成本,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统筹保障。

对于地灾搬迁户、危改户、倒房重建户,县级层面主要通过上述规划、设施、服务等政策予以鼓励和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深入宣传农村适度集中居住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工作。

(二)优化服务流程。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帮助解决集中居住过程中遇到的规划、用地、审批、建设等实际问题。

(三)强化协同配合。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鼓励政策落地见效。

(四)压实属地乡镇责任。各乡镇(街道)是鼓励和引导农村适度集中居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鼓励支持政策落到实处。收集老百姓适度集中居住诉求,对规划集中居住点有调整需求,及时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动态调整。

五、附则

本办法与《奉节县探索农村适度集中居住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执行,未尽事宜按照该实施方案及国家、市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20263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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