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经信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奉节县唐付清液化气瓶装供应点
地址:奉节县汾河镇白水村*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7*******76
违法事实及证据:4月2日,县燃气安全专项督查工作小组前往奉节县唐付清液化气瓶装供应点检查,发现该处液化气仓库实瓶区无燃气报警器探头,监控未全覆盖,仓库未设置通风孔,灭火器无检查记录,堆放杂物等问题。证据:现场照片6张;询问笔录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县财政局,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