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341N/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奉节经信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经信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奉节县昌军液化气供应站

地址:奉节县鹤峰乡莲花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2月11日,奉节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单位送达《检查意见书》(奉奉检刑行意〔2024〕51号),认定该公司于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存在以下多项违法行为:1.超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区域将液化石油气销售至草堂镇等区域;2.在位于奉节县永安街道香山社区五社8号的液化石油气仓库内将50kg大瓶二甲醚和液化石油气翻倒至15kg液化石油气气瓶中;3.销售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装燃气。建议我单位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后我单位对当事企业法人刘*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反对意见,于12月23日形成了1份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县财政局,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