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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经信行罚决字〔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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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 |
奉节县宣文燃气经营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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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重庆市奉节县安坪镇大堡村4组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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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5023411555 |
经营者 |
陈步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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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00236MA60ND3WXR | ||||
经查,你于2025年12月中旬至2026年1月4日期间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通过液化气配送员王三岗将瓶装液化气销售至重庆市奉节县安坪镇新治片区(海角村、合一村、下坝村等),累计瓶数8瓶,非法获利80元。另查明,你所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许可区域为安坪镇大堡村、天鹅村、望江村。
上述事实,有奉节县宣文燃气经营店经营者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燃气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及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27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经信告〔20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1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大写捌拾元)。
执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奉节县公共缴费平台缴纳至奉节县财政局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账号:314801010400078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