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2538/2022-001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奉教罚〔2022〕第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教罚〔2022〕第01号


事  奉节县忆童年艺术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冉贞华

      奉节县吐祥镇禹王宫居委会3组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7月2日至28日期间,组织一至五年级的5名学生开展书法培训,并收取每人100元培训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即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奉节县财政局缴纳罚款。账号:3801010120010012021;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县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奉节县教育委员会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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