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放个人饲养和尚鹦鹉的规定
日期:2022-09-19

问:新开放个人饲养和尚鹦鹉的规定

答: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要求河南省林业局对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同时抄送其他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其地方法规及其实际情况参照施行。对已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可凭标识在政府指定场所进行销售、运输,对已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可以在政府确定场所,向合法养殖户购买加载了专用标识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4种鹦鹉作为宠物,购买后不得用于人工繁育和再次交易,并主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备,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检疫机构检疫检验。其中“政府确定场所”指养殖户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注明的地址,包括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注明的人工繁育地点或批复专用标识文件上明确的允许销售地点;为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请你在购买加载了专用标识的和尚鹦鹉后,主动向饲养地所属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饲养人基本信息、饲养地点以及带标识鹦鹉二维码溯源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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