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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三定”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牵头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非食用性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
六、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林业、湿地外来物种监督管理。
七、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八、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九、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负责林业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林业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控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治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控工作。
十二、牵头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按职责监督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改变对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并依法调查处理。牵头林业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开展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