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65R/2023-00061
[ 发文字号 ]
奉节府办〔2017〕224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奉节府办〔2017〕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为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更好地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增强救助时效,提高救助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或在奉节居住生活两年以上本县外户籍人员,因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接受非义务教育或其他特殊原因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成员。

A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或成员;

C类: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含3倍)的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或成员;

D类: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或成员。

二、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或自救能力,在获得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赔偿补偿、各种救助和社会帮扶后,按1000元至50000元的标准,实行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救助。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一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按自付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和限额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A类人员,自付医疗费达到1000元以上,自付医疗费用全额救助;B类家庭人员,自付医疗费达到3000元以上,按不高于60%的比例救助; C类家庭人员,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以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救助;D类家庭人员,自付费用达到100000元以上,按不高于20%的比例救助。

(二)就学困难救助。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就学救助。其中: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录取大学新生,A、B类家庭子女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就学救助。2.在校就读期间,A类家庭学生给予全额救助,B类家庭学生按一年不高于10000元给予临时救助,C、D类家庭学生按一年不高于5000元给予临时救助。特殊情形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一年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民政、教育、扶贫等教育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三)应急困难救助。因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房屋等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给予应急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生活困难救助。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意外事件等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难以维持的,按城市低保月标准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给予1-6个月的一次性生活救助,特殊情形最高可给予12个月救助,一年内家庭救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乡镇(街道、管委会)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 (非本县户籍人员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民政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站室负责人、经办人员、调查人员、纪检干部等为成员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形成评审意见结论,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三)审批程序。县民政局成立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社会救助科科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一次性救助金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县民政局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一次性救助超过3000元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要于年初下达乡镇(街道、管委会)应急救助资金预指标,用于应急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紧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立即采取措施,先行救助,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辖区人口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做到有人负责有人干事。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做到临时救助范围、标准、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完善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搞好制度衔接。认真把握临时救助制度与“救急难”、扶贫、教育、慈善等其他专项救助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制度的衔接,将临时救助补助资金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补助资金整合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要追回其骗取资金,并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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