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65R/2023-00062
[ 发文字号 ]
奉节府办〔2017〕22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支出型贫困家庭 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支出型贫困家庭

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节府办〔2017〕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奉节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17〕33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三) 坚持分类救助;

(四) 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县民政局牵头开展全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参与,整合扶贫、教育、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国土房管、建委等部门帮扶政策,联动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在奉节居住生活两年以上本县以外户籍人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外的家庭财产基本耗尽(或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条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家庭,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根据支出型贫困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刚性支出情况,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综合确定救助方式,实施分类救助。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短时期内无法自救的家庭,按低保审核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无法承受的,纳入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管理系统,给予医疗救助。

(三)因遭受火灾、洪灾、地质灾害、意外灾(伤) 害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无力承担,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四)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给予就学困难救助。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还可通过社会救助基金、慈善救助帮扶、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等,实现救助政策全覆盖。

支出型贫困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救助政策可以叠加,同一事由同一家庭一年内原则上给予救助一次。

第四章申请审批

第六条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住院诊断、学生在校、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

(四)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学费发票等刚性支出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纳入临时救助系统管理,全面推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九条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力度,将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部分,可安排用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支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加强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申请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取消其救助资格,救助金予以追回;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第七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救助的具体标准,按县上相关文件执行。

地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9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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