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499A/2022-00068
[ 发文字号 ]
渝奉农(农药)罚〔2022〕3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8-22
[ 发布日期 ]
2022-08-26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

当事人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经营假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16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到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亮证检查时发现该店疑似经营有假劣农药,95%草甘膦粉剂,基数:100袋/桶*13桶,标称生产厂家:上海长江生物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851,生产许可证号:XK13-200-00562,产品标准证号:GB1992302-2002,生产日期:2021年8月6日,规格:50g/袋;名称:93%2甲草甘膦可溶粉剂,基数:100袋/桶*2桶,标称生产厂家:重庆市红丹生物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7785,生产许可证号:HNP55041-C4318,产品标准证号:Q/SDSW3-2014,生产日期:2021年9月4日,规格:50g/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农药进行抽样检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对整个执法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并拍照。2022年6月6日收到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130、NO.2022131-1),报告显示2022年5月16日在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抽检的农药93%2甲草甘膦粉剂,2甲4氯钠质量分数项目未检出;95%草甘膦粉剂,草甘膦质量分数项目不达标,执法人员对该种农药登记证号查询无果,属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涉案农药检验结论均不合格,系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经营,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随即启动了立案调查。

2022年6月7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向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告知其负责人白**15日之内可向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申请复检,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

2022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信息,说明了涉案农药来源、进购数量、方式、金额等情况;并自述在调查期间除自用95%草甘膦粉剂579袋,93%2甲草甘膦粉剂18袋无任何销售行为,因无证据支撑,无法判定相关事实,视为销售行为,纳入违法所得。

当事人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以及“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白**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3.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

4.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现场检查笔录(2份2页);

5.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130、NO.2022131-1)(2份4页);

6.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白**询问笔录(1份6页);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

8.抽样取样凭证(1份1页);

9.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检查照片(1份4页);

10.执法全过程记录光盘(1份1张);

11.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1页);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

13.95%草甘膦粉剂产品查询截图(1份1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2022年8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向当事人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负责人白**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奉农(农药)告[2022]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在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日内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本机关量罚时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奉节县白**农药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以及“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后,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名称:95%草甘膦粉剂,标称生产厂家:上海长江生物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851,生产许可证号:XK13-200-00562,产品标准证号:GB1992302-2002,生产日期:2021年8月6日,规格:50g/袋,共719包;93%2甲草甘膦可溶粉剂,标称生产厂家:重庆市红丹生物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7785,生产许可证号:HNP55041-C4318,产品标准证号:Q/SDSW3-2014,生产日期:2021年9月4日,规格:50g/袋,共180包。合计899包;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313.40元;

3.处罚款 10000.00 元。

合计罚没款11313.40元(壹万壹仟叁佰壹拾叁元肆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奉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奉节永安街道县政路88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奉节县人民政府或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奉节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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