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的充分发挥,根据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渝农发〔2018〕299号)精神,我们拟订了《奉节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奉节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精神,并《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委督促指导全县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是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具体承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三条 在本县补贴实施区域内,按规定须现场核验的机具,应按照本细则开展核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受理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购置的农机具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条 购机者、产销企业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七条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核验工作流程规范。
第八条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掌握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应有两名核验人员参加。
第九条 开展机具核验时,购机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机者购置的农机具;
(三)正规购机发票。
第十条 核验工作应按照现场查看、实物核对、信息采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购置的农机具、购机发票等在核验时合规、完整;
(二)购置的农机具完好、铭牌合规,购机者姓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等信息与发票内容一致;
(三)购置的农机具的配置、参数、补贴额等对应《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认无误,并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应的产品信息一致。
(四)安装类、设施类的机具必须在安装完成并试运行后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二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购机者签字确认。机具核验未通过的,不予补贴。机具核验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归档:
(一)核验清单(机具现场验查记录表);
(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