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73L/2023-00040
[ 发文字号 ]
奉节人社发〔2018〕61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8-05-23
[ 发布日期 ]
2023-03-21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奉节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奉节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节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奉节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节人社发20186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部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关单位:

现将《奉节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节县财政局

                         2018523

(此件公开发布)

   奉节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

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认定的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

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条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阶段的不同,基地(园区)分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创型市场主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县级创业园区主要培育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其入驻对象不受创业年限限制。

第五条  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会同县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开展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年度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六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政策性贴息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第七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应当建立孵化基地(园区)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服务对象期满出园入驻。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1年以上。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其他条件特别优秀的,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推荐,县级评审小组研究,可以放宽运营期限至6个月;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25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年均入驻服务对象(含电子商务平台)达20户以上或入驻服务对象年营业总额达500万以上的孵化基地,可以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务对象。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0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

(六)专业的服务团队。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3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向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审核后,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三)认定。经复核通过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命名认定;

(四)授牌。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类型分别授予奉节县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奉节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标牌。

第十条  申报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奉节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二)运营单位资质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协议),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奉节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情况统计表》;

(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五)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六)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基地(园区)管理

第十一条  健全三级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园区)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负责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日常指导、管理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备案。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会同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  完善日常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园区)以下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二)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三)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基地(园区)及其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同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对接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确保各项信息畅通;

(四)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评估。每年初,由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基地(园区)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时,重点考察基地(园区)提供服务情况和在孵服务对象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年度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作为划拨运营补助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实施动态管理。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命名。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园区)的;

(三)被取消县级基地(园区)或其他创业载体命名资格的;

(四)被市县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六)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发生应当取消命名情形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命名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命名,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审核、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取消命名。运营单位不主动申请取消命名的,由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及佐证材料,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取消命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县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二)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20万元、良好15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每年由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

(四)能力提升培训。县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可组织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

(五)示范创建激励。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2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六)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帮助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领金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奉节就业创业补助、创业类和创新类资助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县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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