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73L/2023-00069
[ 发文字号 ]
奉节人社发〔2023〕60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27
[ 发布日期 ]
2023-07-27
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节县财政局

奉节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局

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

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奉节人社发〔20236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226号)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实施缴费补贴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2227号),为切实做好奉节县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加强引导,应保尽保

各乡镇(街道)应引导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保尽保。

(二)先缴后补,应补尽补

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之后享受缴费补贴。

(三)合理分段,等额补贴

对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按不同年龄确定缴费补贴年限,并在确定的补贴期内实行等额缴费补贴。

二、参保方式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对应险种的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收土地公告的当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是指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

2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移民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加了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标准

1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年,在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或调整时调整。

2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如下:

1)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2年;

2)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3年;

3)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4年;

4)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5年;

5)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

6)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7年;

7)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8年;

8)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9年;

9)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0年;

10)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1年;

11)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2年;

12)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3年;

13)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4年;

14)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贴年限为15年。

四、申报流程

(一)确定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

各村社填报《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在本村社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汇总并填报《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核准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由县土地征收中心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签章,最后报县政府核准。

(二)补贴对象申报补贴流程

1资格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政府核准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按照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的有关政策,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确认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并将《确认表》在被征地社(组)公示7日无异议并经补贴对象签字确认后,由被征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中心审核签章确认,交县人力社保部门签章接收并按规定实施补贴。

2业务经办。县土地征收中心统一将建设项目用地批文、征地公告、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章齐全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核准表》及《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确认表》原件交县社保经办机构,并通过党政内网传送对应的《信息采集表》电子文档,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信息采集表》导入业务系统。

五、补贴发放

(一)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尚未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补贴对象,其补贴发放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在应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完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代发给本人。在自然年度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实际缴费但缴费月数不足12个月,当年缴费补贴根据实际缴费月数进行发放,即年补贴标÷12个月×当年缴费月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元。补贴对象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若有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则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征地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在应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在重庆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完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补贴按个人缴费征缴方式记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若有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则一次性记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从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征地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记入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在应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应于每年2月底前,凭本人上年度在市外参保缴费的相关凭证,填写《重庆市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报所在乡镇收集汇总后交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将上年度缴费补贴发放至补贴对象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中。向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年申领缴费补贴,其中在自然年度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实际缴费但缴费月数不足12月,当年缴费补贴发放同本条第(1)款处理。补贴对象在市外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若有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则凭领取基本养老金相关凭证向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

4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征地时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二)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补贴对象,其补贴发放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在重庆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确认表》后,及时将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一次性代发给本人。

2在重庆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补贴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3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凭本人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凭证,填写《重庆市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领表》,报所在乡镇收集汇总后交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至补贴对象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中。

(三)其他

1在应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享受缴费补贴的时间终止计算至出国定居且提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月,次月起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2在应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死亡的,应享受缴费补贴的时间终止计算至补贴对象死亡的当月,次月起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3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服刑人员等因政策规定暂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缴费补贴暂停发放或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本通知规定分类处理。

4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将其当年应享受的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5﹒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文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所涉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资金管理

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规定在征地社会保障费用中列支,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县财政局做好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工作。每年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征地实施机构、人力社保局,结合次年征地计划所涉人员安置情况和当年度补贴对象参保情况共同编制次年缴费补贴发放资金计划后送县财政,县财政应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将所需资金预拨付至社保经办机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减免。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征地实施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积极落实。

(二)全面宣传引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及时完清缴费;按时收集市外参保人员相关凭证,确保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利用社会保障卡按期足额发放。

(三)加强协同配合

各征地实施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的确定、筹集、发放等工作。

附件:  1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

2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核准表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确认表

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信息采集表(模板)

5重庆市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表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节县财政  

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    

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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