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3-00118
[ 发文字号 ]
奉节市监处罚〔2023〕12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18
[ 发布日期 ]
2023-05-18
奉节县某某液化气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市监处罚〔2023〕12号

20232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及抽样。2023年3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023-42SH020461),检验结论:经检验,组分((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和铜片腐蚀(40℃,1h)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标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二甲醚含量达31.49%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

1.处5985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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