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1-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渝奉节市监处(2021)5号(奉节县小李冷冻食品店)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20215

当事人:奉节县小李冷冻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UNG3XXX

住所:奉节县永安街道XXX

经营者:李XX

身份证号码:512226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XXXXXXX69

联系地址:奉节县永安街道XXX

2020112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奉节县永安街道XXX经营的奉节县小X冷冻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冷冻去骨牛肉(牛前腱肉)和猪舌肉类食品销售,随即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检疫检验证明文件,当事人均不能提供。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2020123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1115日办理营业执照,20171219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直接入口食品),许可证编号:JY15002360031484,有效期至:20221218日,当事人取得上述证照后开始开展经营活动,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202011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奉节县永安街道XXX经营的奉节县小X冷冻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商品展示冰柜内发现有待售的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冷冻去骨牛肉2(4千克),在门市冻库内发现有待售的无中文标识的进口猪舌1箱(20千克)。上述食品相关信息如下:①“冷冻去骨牛肉”2袋,该食品是塑料袋装的预包装食品,在产品外包装袋上张贴有一张标签,标签左上角有圆形的蓝色图形,图形中有“GJ”白色字样,蓝色图形右侧标记有:“MA RFRIG GL OBAL FOODS S.A.A BA TEDOURO FRIGORIFICO......冷凍去骨牛肉牛前腱肉......”字样,蓝色图形下面标注有:“production Date:Data de produc?o:08/06/2020......At-18℃此日期前最佳(日//年)......08/06/2022”字样,标签左下角有一条码:“7898419090810”,标签右侧有一圆形图案,圆圈内有:“BRASIL INSPECIONADO 1751 S.I.F”字样,圆圈外有:“NINISTERIO DA AGRICULTURA”字样。标签右下角有:“4786”字样。;②“猪舌”1箱,该猪舌最外侧为纸质外包装,在纸盒外包装正面有绿色:“Friella”字样,下方有一条红色和绿色流线型条纹。外包装的一端贴有两张标签,其中 右侧标签为绿底黑字:“FROZFNZN POHR TONGUE MIúDOS CONGELADOS DE OINO(LíNGUA)豬舌,PRODUCED BY:......生産厂商:FRIGORíFICO S?O MIGUEL LTDA......巴西産品,PRODUCTION DATE:......生産日期:29/11/2019EXPIRY DATE:V?LIDO ATE:此日期前食用:28/11/2020”字样,标签右侧有一圆形图案,圆形图案内有:“BRASIL INSPECIONADO 496 S.I.F.”字样,圆形图案外有:“MINIST?RIO DA AGRICULTURA”字样,图像下方有:“KEEP FROZEN AT -18℃ 保持冷凍-18℃”字样,标签中间有:“Friella”字样,标签下方有:“USO AUTORIZADO PELO MINIST?RIO DA AGRICULTURA SIF/DIPOA SOB N? 0110/496”字样。左侧标签为白底黑字,标注有:“FROZEN PORK TONGUE,2197......PRODUCTION DATE 29/11/2019,EXPIRY DATE 28/11/2020......NET WEIGHT20,000Kg......”字样。该标签有两个条码分别标注有数字:“1200194787817898017330035”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检疫检验证明文件,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将相关情况汇报给局机关负责人,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在与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向该店送达了《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奉节市监施强字[2020]000096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1322)及《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奉节市监限提字[2020]0117号),当事人李庆安对封条和上述法律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于当日我局委托奉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上述进口冷冻食品进行了核酸检测,奉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0128日将检测结果告知我局,未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2020127日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其上述食品中的冷冻牛肉进行了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整顿办函(2010)50号、GB31650-2019GB2707-2016标准要求。”。当事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上述进口肉类的检疫检验证明文件,同时我局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未取得检疫检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于20201121日在成都看病后,在返程途中,重庆高速公路梁平服务区一不知名货车司机处以300元的价格购进3袋(6千克)未经检疫检验、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去骨牛肉和1箱(20千克)未经检疫检验、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猪舌,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后,将其中的2袋冷冻牛肉摆放在门市内的冷冻展示冰柜内对外进行销售,将购进的另一袋自己及家人将其食用,我局现场查获的上述2袋冷冻牛肉生产日期均为202068日,保质期至202268日。当事人购进上述3袋冷冻牛肉后未实际售出,当事人现场展示冰柜上的标价签显示该冷冻牛肉的销售价格为20/斤。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1箱猪舌贮存在门市内的冻库中对外进行销售,我局查获该猪舌时,该箱猪舌未开封,其外包装标签信息显示其生产日期为20191129日,保质期至20201128日。当事人购进上述猪舌后未实际售出,当事人在其门市内的展示冰柜上对该猪舌进行了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标价签显示该猪舌销售价格为12/斤。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违法销售的未经检疫检验肉类和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计算公式为:已查清的当事人库存的上述食品的标价乘以数量:即:“冷冻牛肉”20/×8+“猪舌”12/×40斤,即:160+480=640(元)。因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后未实际售出,故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第二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情况。

第三组:《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奉节市监施强字[2020]000096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1322)及送达回证,照片2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2份、王XX询问笔录1份,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奉节市监限提字[2020]0117号)1份、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事实。

第五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标价签原件2份,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将上述冷冻牛肉摆放在门市内展示冰柜内和猪舌贮存在门市内冻库并在展示柜上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的事实。

第六组: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委托书2份、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期间告知书2份、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2份、核酸检测报告1份、冷冻牛肉检验报告1份、检验机构资质证明文件1份、照片1张,用于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进口冷冻牛肉和猪舌进行核酸检测及对冷冻牛肉进行检验的事实。

我局于20211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奉节市监告字[2021]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只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看在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的份上对其减轻处罚的请求”为由而提出给予其减轻处理的请求。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的安全。当事人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看在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的份上对其减轻处罚的请求。本案中当事人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态度陈恳,且涉案财物价值较少,其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类的违法行为和经营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没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冷冻牛肉2袋(4千克)和猪舌1箱(20千克);并处罚款二万七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处罚款三千元。

上述合计: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冷冻牛肉2袋(4千克)和猪舌1箱(20千克),2、处罚款:三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账号:3100018629024946818,户名:奉节县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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