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1-000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4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2日,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奉节县五马镇厂河村8组的奉节县宝福超市销售的胡萝卜(抽检单编号:NCP21500236651814011;购进日期:2021年4月21日)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检验结果显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不合格报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奉节县宝福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于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胡萝卜剩余库存。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胡萝卜是由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从重庆双福农贸市场(重庆市江津区)购进,共计40Kg。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采购时索取了该批次胡萝卜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和快检报告等,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奉节县宝福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胡萝卜时,收集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奉节县宝福超市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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