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1-000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5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4日,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工作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长连村3组的奉节县长凼子酒厂销售的白酒(抽检单编号:SC21500000650831975;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4日)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检验结果显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不合格报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奉节县长凼子酒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于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白酒库存。经调查,奉节县长凼子酒厂生产加工了该批次不合格白酒70升,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根据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白酒系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非安全性指标,故不需召回。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已责令奉节县长凼子酒厂对产品标签标识问题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已对奉节县长凼子酒厂进行复查。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奉节县长凼子酒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考虑到该批次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非安全性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奉节县长凼子酒厂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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