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1-000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6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6日,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工作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642号附2号S3幢1-12、1-13的奉节县诗城西路旭澳百货超市销售的红高粱白酒(抽检单编号:SC21500000341730355;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5日)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验结果显示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奉节县诗城西路旭澳百货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于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红高粱白酒剩余库存3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对其进行了销毁。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红高粱白酒是由当事人于2021年3月24日从重庆夔牛酒业有限公司(证照齐全)购进,共计12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5瓶。当事人在采购时索取了该批红高粱白酒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奉节县诗城西路旭澳百货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红高粱白酒时,索取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验报告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奉节县诗城西路旭澳百货超市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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