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1-0006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9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06月0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茶店社区车站大楼二层3-5轴交J-1/A轴减3米通道的奉节县一号桥青青百货店经营的美国青豆(散装称重,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341731052,生产日期2021年5月1日)进行了监督抽样,并由合肥海关技术中心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19日收到不合格报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奉节县一号桥青青百货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于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奉节县一号桥青青百货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美国青豆4.5kg,抽样2.36kg,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美国青豆无库存。调查过程中,奉节县一号桥青青百货店能如实提供供货商及生产企业的资质、购进票据、合格证明和进货台账等资料。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奉节县一号桥青青百货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奉节县一号桥青青百货店在采购时,收集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并建立了进货台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奉节县一号桥青青百货店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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