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3-00140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3〕59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08
[ 发布日期 ]
2023-10-08
奉节县秦光安药店销售劣药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字(2023)59号

    2023221,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奉节县秦光安药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右侧柜台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轻身消胖丸”2盒,在左侧售卖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克咳片”2盒。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过期药品的购销记录。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进购药品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①“轻身消胖丸”2②克咳片”2盒;

3.罚款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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