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5〕103号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市民来电反映,于2025年2月24日在兴隆购物广场购买了一瓶“张裕金樽干红葡萄酒”,包装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保质期为8年,反映该商品至购买日已过期,并提供了购买照片。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年2月26日,到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金凤街的奉节县兴隆购物广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张裕金樽干红葡萄酒"的库存。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张裕金樽干红葡萄酒”销售价格为98元/瓶,且无法提供购进记录。办案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8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局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