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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承办机构
县司法局。
三、申请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条件
根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投诉:投诉人可采用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投诉;
2、受理:县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核实:县司法局进行调查核实;
4、处理:县司法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