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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0000090000800/2021-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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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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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2号)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新要求,进一步发挥投资审计在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放管服”和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投资绩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把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范围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二、准确界定审计范围及主要内容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建设业主或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将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列为审计调查对象。审计机关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三、规范实施公共项目投资审计

(一)加强审计计划管理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由重庆市审计局统一审批,纳入重庆市审计局审批计划的,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

各项目建设单位每年10月上旬向审计机关上报次年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经县政府审核后报重庆市审计局统一审批。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及时通知发展改革、财政、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被审计单位。

年度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除政府临时交办重大紧急审计任务外,原则上每半年按原程序集中调整1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6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强化部门管理责任。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和合同履行等情况的审核与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三)规范送审资料提供。

项目业主必须在工程完工后规定的时限内汇集整理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办理工程结(决)算,为工程结(决)算审计准备完整的资料。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 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2.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

3. 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4. 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竣)工等验收资料;

5.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6. 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报表等资料;

7. 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8. 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依法保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推进投资审计转型。

审计机关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环境保护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从单纯监督投资建设项目向揭示一个行业、一个系统的体制机制问题扩展,实现从追求审计的数量和规模向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努力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规范运行,督促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落实。

(二)完善职责监督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依法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不得要求审计机关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不得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对限额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不得要求以政府投资审计代替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审核,不得在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作出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要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结算审核和按规定支付工程资金职责,对合同已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按进度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受审计影响,审计机关难以及时开展审计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告知合同双方调整结算审核方式,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同时,各部门和单位对新签订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一保障投资审计所需经费,用于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的费用开支。

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严格区分审计监督与项目管理法定职责,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的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实施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应当规范中介机构准入机制,严格审计质量监督控制,不得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直接作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

(三)整合投资信息资源。

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向审计机关报送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竣工和监管等完整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库,推动政府投资领域实现信息化共享。

(四)完善投资审计联动机制。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审计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案件查办、问责追责、结果运用、推动整改等方面形成合力,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切实用好审计成果。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审计反映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问题的整改情况,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措施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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