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方式
日期:2022-09-15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方式

1.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2.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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