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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奉节县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资金。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具体标准以(渝价〔2017〕81号)中规定为准)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 由税务部门执收 |
| 2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水土保持站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3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水土保持站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函 |
| 4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水土保持站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招标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5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水土保持站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6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水土保持站 | 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
| 7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水土保持站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8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9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财政代管 |
| 10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11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财政代管 |
| 12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缴纳单位开设专户存储 |
| 13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水文资料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出售水文资料项目 | 按照《重庆市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附表12水文资料收费标准收取,项目包括水位、降水或蒸发量、流量、含沙量、河床质、推移质、悬移质颗粒分析、水道断面、流向及其他等,根据资料具体内容的字组、站年、测次等标准收取:如1、水位年特征值734.4元/字组,逐日平均水位表4080元/站年;2、降水量年特征值489.6元/字组,逐日降水量表2142元/站年;3、流量年特征值3060元/字组,逐日平均流量表22440元/站年。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 无 |
| 14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15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6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7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18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
| 19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20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1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22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3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
| 24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5 | 奉节县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合同履约项目 | 1、地表水为0.10元/立方米。 2、地下水为0.20元/立方米。 3、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式(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征收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08〕209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98号)、《关于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6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水资源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7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水资源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
| 28 | 奉节县水利局 | 奉节县水资源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