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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建哥哥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CP3T2Y8G
经营者:杨建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189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装的抽风机、油烟净化等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噪声,经现场执法监测,125Hz、250Hz、500Hz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49dB、41dB、39dB,等效声级为38dB(A),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13日对杨建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2日对杨建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8月2日对杨学平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2日由杨学平提供的《杨学平身份证复印件》;
5.2023年7月25日由重庆高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高峰监测H〔2023〕1175号)等凭据;
证据1-5证明奉节县建哥哥火锅店安装的抽风机、油烟净化等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噪声,经现场执法监测,125Hz、250Hz、500Hz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49dB、41dB、39dB,等效声级为38dB(A),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6.2023年8月2日由杨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杨建身份证复印件》和《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书送达确认书》;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建哥哥火锅店。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7日向奉节县建哥哥火锅店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3〕1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3〕19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建哥哥火锅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奉节县建哥哥火锅店安装的抽风机、油烟净化等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噪声,经现场执法监测,125Hz、250Hz、500Hz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49dB、41dB、39dB,等效声级为38dB(A),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违反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裁量计算结果为伍仟元。
3.奉节县建哥哥火锅店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建哥哥火锅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