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竹园生猪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81577282A
投资人:袁雨玖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竹园村6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屠宰工业废水,经执法监测,污染因子COD浓度为3.08×10³mg/L,悬浮物浓度为288mg/L,氨氮浓度为139mg/L,总磷浓度为9.92mg/L,不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月17日对蔡**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月17日由蔡**签字确认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
3.2025年2月13日对袁雨玖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2月13日对蔡**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2月13日由蔡**提供的《蔡泽勇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月17日由奉节县竹园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2025年1月24日由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奉环(监)字〔2025〕第ZF001号};
8.2025年2月26日由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奉节县竹园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情况说明》;
9.《奉节县竹园镇污水处理厂及厂外管网工程规划方案节选复印件》;
10.2025年2月13日由袁雨玖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11.2025年1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11证明奉节县竹园生猪定点屠宰场向竹园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屠宰工业废水,经执法监测,污染因子COD浓度为3.08×10³mg/L,悬浮物浓度为288mg/L,氨氮浓度为139mg/L,总磷浓度为9.92mg/L,不符合竹园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
12.2025年2月13日由袁雨玖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袁雨玖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竹园生猪定点屠宰场。
奉节县竹园生猪定点屠宰场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屠宰工业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奉节县竹园生猪定点屠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5〕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竹园生猪定点屠宰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奉节县竹园生猪定点屠宰场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屠宰工业废水,经执法监测,污染因子COD浓度为3.08×10³mg/L,悬浮物浓度为288mg/L,氨氮浓度为139mg/L,总磷浓度为9.92mg/L,不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裁量计算结果为壹拾万元。
奉节县竹园生猪定点屠宰场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奉节县竹园生猪定点屠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拾万元的罚款(小写:¥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