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ACABMP50
法定代表人:尹绍津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生态工业园区兴园路6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18日对尹绍津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18日对王**等人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4月18日对王**、古*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4月19日对古*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5月9日对郭**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4月18日对王**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4月21日对郭**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4月21日对古*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9.2025年5月19日对尹绍津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0.2025年4月18日由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1.2025年4月18日由王**提供的《王**身份证复印件》;
12.2025年4月21日由古*提供的《古*身份证复印件》;
13.2025年4月21日由郭**提供的《郭**身份证复印件》;
14.2025年5月10日由专家出具的《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固体废物属性专家意见》;
15.2025年5月19日由古*签收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16.2025年4月15日至4月19日、5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拍摄的现场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16证明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17.2025年4月19日由古泉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尹绍津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20日向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5〕9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壹拾万元。
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西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拾万元的罚款(小写:¥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