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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093194142
法定代表人:黄君
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91号2幢2-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建设的重庆奉节翠微九里小区项目首开区旋挖灌注桩工程项目在昼间施工时排放噪声,经执法监测,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为78分贝(dB),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昼间70分贝(dB)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6月5日对牟**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10日对牟**现场询问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6月9日对牟**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6月9日对彭**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6月9日由牟**提供的《牟**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6月9日由彭**提供的《彭**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6月9日由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6月9日由重庆奉嘉**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9.2025年6月6日由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奉环(监)字〔2025〕第ZF011号};
10.2025年6月16日牟**提供的《重庆奉节翠微九里小区项目首开区旋挖灌注桩工程合同复印件》;
11.2025年6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11证明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重庆奉节翠微九里小区项目首开区旋挖灌注桩工程项目在昼间施工时排放噪声,经执法监测,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为78分贝(dB),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昼间70分贝(dB)限值。
12.2025年6月9日由牟**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黄君身份证复印件》等凭据;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重庆奉节翠微九里小区项目首开区旋挖灌注桩工程项目在昼间施工时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14日向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5〕1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重庆奉节翠微九里小区项目首开区旋挖灌注桩工程项目在昼间施工时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高中考期间,裁量等级为4,2.噪声超标情况:超标6分贝以上不足9分贝,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肆万柒仟肆佰零陆元。
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万柒仟肆佰零陆元的罚款(小写:¥4740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