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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奉节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4372X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住所: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308号
被处罚个人:李建军
公民身份号码:51****************
住址: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李**为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和院长,全面负责该院行政管理工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6月30日对舒**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3日对舒**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3日对李*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7月3日由舒**提供的《舒**身份证复印件》和《李俊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7月3日由奉节县中医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2025年7月3日由舒**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渝(奉)环准〔2015〕013号、渝(奉)环准〔2016〕087号};
7.2025年7月3日由舒**提供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统计表》、《开单台账》和《检测报告复印件》;
8.2025年6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现场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8证明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
9.2025年7月3日由舒**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奉节县中医院。
10.2025年7月3日由舒**提供的《李**身份证复印件》;
11.2025年7月3日由舒**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2.2025年7月16日由舒**提供的《中共奉节县中医院委员会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打印件》{奉节中医委发〔2025〕9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谢文涛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打印件》{奉节府发〔2021〕4号}和《奉节县中医院关于启动新院区搬迁工作的请示打印件》{奉节中医文〔2023〕127号}等凭据;
证据10-12证明李建军为奉节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和院长,全面负责该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向奉节县中医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5〕1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向李建军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1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奉节县中医院和李建军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对奉节县中医院裁量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贰拾万元。对李建军的裁量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伍万元。
奉节县中医院和李建军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奉节县中医院处罚款贰拾万元(小写:200000.00元);
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李建军处罚款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