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5-0017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奉节环罚〔2025〕17号(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MP9B3X

法定代表人:罗梅

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东林街道东林二村69号5楼50号1室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20251016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牌号为DC2139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尾气处理装置系统数据线路被断开,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922**现场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016**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16**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2025年10月9日由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025年10月1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取证单》;

6.2025年9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6证明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渝DC2139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尾气处理装置系统数据线路被断开,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7.20251016**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罗梅身份证复印件》等凭据;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7日向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1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5〕19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伍仟元。

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康垭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伍仟元的罚款(小写:¥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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