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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个人):谭地贵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9*
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吐*镇*组*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位于奉节县吐祥镇龙泉社区6组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24日对谭地贵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8日对谭地贵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18日由谭地贵提供的《投资情况诚信承诺书》;
4.2025年8月1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4证明谭地贵位于奉节县吐祥镇龙泉社区6组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5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叁万伍仟元。
5.2025年9月18日由谭地贵提供的《谭地贵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谭地贵。
谭地贵上述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谭地贵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5〕16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谭地贵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谭地贵位于奉节县吐祥镇龙泉社区6组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或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2,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为-1,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伍佰零柒元。
谭地贵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谭地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佰零柒元的罚款(小写:¥50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