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6-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发布日期 ]
2026-01-07
奉节环罚〔2026〕1号(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

当事人名称: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609FHX6W

经营者:李永福

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社区3社4幢

20251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1021李永福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117李永福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117李永福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奉节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复印件》、《停产报告复印件》、《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自行监测方案》和《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2502WT086);

4.2025年10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4证明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该厂2025年度3月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自行监测,进行了整改。

5.20251117李永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李永福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20251224日向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21号)2025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52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于2025年2月制定了《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自行监测方案》,于2025年3月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监测2025年下半年停工停产,视为及时整改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条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的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奉节生态环境局

                                                         2026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