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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609FHX6W
经营者:李永福
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社区3社4幢
我局于 2025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21日对李永福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7日对李永福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17日由李永福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奉节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复印件》、《停产报告复印件》、《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自行监测方案》和《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2502WT086);
4.2025年10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4证明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该厂2025年度3月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自行监测,进行了整改。
5.2025年11月17日由李永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李永福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24日向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21号)、于2025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5〕2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于2025年2月制定了《奉节县郭家沟白酒厂自行监测方案》,于2025年3月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监测,2025年下半年停工停产,视为及时整改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也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的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