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被处罚单位: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D51MT729
法定代表人:匡坤华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99号1栋4单元1层2号附408A号
被处罚个人:段家兵
公民身份证号码:51****************
住址: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奉节县竹园镇金狮村1组的奉节县竹园镇沥青搅拌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段家兵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V 1.2025年9月24日对邓**等人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13日对段家兵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13日由段家兵提供的《邓**身份证复印件》和《段家兵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9月24日由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025年10月13日由段家兵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渝(奉)环准〔2022〕024号};
6.2025年9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6证明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奉节县竹园镇金狮村1组的奉节县竹园镇沥青搅拌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7.2025年10月13日由段家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匡坤华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0月13日由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凭据;
证据7-8证明实施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段家兵为该公司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奉节县竹园镇沥青搅拌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5〕1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段家兵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5〕1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段家兵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的奉节县竹园镇沥青搅拌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对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的奉节县竹园镇沥青搅拌站项目进行复查,发现该搅拌站未生产,且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目前正在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80%(含本数)。”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于2026年1月已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减轻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对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裁量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3.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为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裁量等级为0,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壹拾陆万元。对段家兵的裁量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3.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为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裁量等级为0,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3.经济承受力:个人,裁量等级-2,裁量计算结果为肆万元。
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段家兵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四川天华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壹拾陆万元(小写:160000.00元);
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段家兵处罚款肆万元(小写:4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