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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市奉节县坝盐农业发展农场(个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EBRUGB3Y
投资人:黄传碧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羊市镇大淌村8组23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奉节县羊市镇大淌村从事肉牛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30日对廖**现场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2日对廖**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12日由重庆市奉节县坝盐农业发展农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4.2025年12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的取证单;
5.2025年10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5证明重庆市奉节县坝盐农业发展农场在奉节县羊市镇大淌村从事肉牛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部分粪污堆放在厂棚墙根,干粪堆场部分粪污溢出。
6.2025年11月12日由廖**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廖**户口本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奉节县坝盐农业发展农场。
重庆市奉节县坝盐农业发展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4日向重庆市奉节县坝盐农业发展农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6〕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6〕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市奉节县坝盐农业发展农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称:1、对违法事实的认识深刻,深感自责,接受批评指正,承诺今后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2、我方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3、主观无恶意,属管理疏漏;4、我方属小型农场经营困难,请求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市奉节县坝盐农业发展农场在奉节县羊市镇大淌村从事肉牛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已整改。你(单位)其他陈述申辩理由无证据佐证,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免罚和减轻情形,我局对你(单位)减轻或者减免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经集体讨论决定,综合裁量结果为贰万元。
重庆市奉节县坝盐农业发展农场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奉节县坝盐农业发展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元的罚款(小写:¥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