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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EWNMPW81
负责人:王大伟
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10号1幢负3-2-6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Ⅲ类射线装置(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SS-X10010Dplus)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1月8日对王*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13日对王*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1月13日对梁*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1月13日由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6年1月13日由王*提供的《王*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1月13日由梁*提供的《梁*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打印件》、《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第二页复印件》和《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使用ct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记录台账》;
7.2026年1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7证明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Ⅲ类射线装置(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SS-X10010Dplus)使用活动。
8.2026年1月13日由梁*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王大伟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
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5日向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6〕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6〕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Ⅲ类射线装置(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SS-X10010Dplus)使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涉及的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为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壹万元。
重庆诚家牙博士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奉节诗城西路口腔诊所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元的罚款(小写: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