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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阳北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0FC4F0X
法定代表人:向小燕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石岗乡两河村7社120号1幢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奉节县阳北建筑沙石加工项目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23日对张*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5日对张*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1月5日由张*提供的《张*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2025年12月23日由重庆阳北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5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5证明重庆阳北运输有限公司建设的奉节县阳北建筑沙石加工项目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6.2026年1月5日由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向小燕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阳北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阳北运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11日向重庆阳北运输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6〕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6〕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阳北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阳北运输有限公司建设的奉节县阳北建筑沙石加工项目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2,2.排污情况:未投入使用或无污染物排放或不超标,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为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裁量计算结果为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
重庆阳北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阳北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的罚款(小写:¥357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