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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YW7FM6W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龙王庙社区3组
被处罚个人:黄小平
公民身份号码:51****************
住址:重庆市奉节县青*镇龙**社区*组*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以来,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生猪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黄小平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负主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3月24日对黄*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28日对黄小平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25日对黄*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3月25日由黄*提供的《黄*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5.2026年3月25日由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2026年3月24日由奉节县青莲镇人民政府提供的《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出栏数、存栏数明细》;
7.2026年3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现场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7证明2022年以来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生猪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
8.2026年3月25日由黄*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黄小平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实施上述未验先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为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小平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部事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生猪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向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6〕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6〕1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向黄小平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6〕1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黄小平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申诉申请书》述称:1.我方认为其建设的生猪养殖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且正常运行,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正在积极推进环保验收整改工作,主观上不存在违法故意;2.我方认为拟处罚金额过高,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我方为小微企业,承受力有限,系两年内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3.我方认为对黄小平个人处罚缺乏依据,黄小平作为公司法人,虽对公司经营负有管理责任,但案涉项目环保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且已尽到合理监理义务,我方认为依据法条对个人黄小平处罚缺乏裁量合理性;4.综上我方认为本案事实存在争议、裁量不当,故申请申诉。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单位)的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生猪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运行不能替代法定的环保验收义务,未验先投即构成违法,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非该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且无佐证证明未造成危害后果。该案裁量时已综合考虑两年内首次违法、积极配合、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等裁量因素,在法定幅度内计算拟处罚金额,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黄小平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并不因设有专人管理而免除其法定责任。
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生猪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对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裁量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为2,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3.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为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裁量计算结果为贰拾捌万伍仟元。对黄小平的裁量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为2,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3.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为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3.经济承受力:个人,裁量等级为-2,裁量计算结果为陆万伍仟元。
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黄小平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重庆市奉节县唯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贰拾捌万伍仟元(小写:¥285000.00元);
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小平处罚款陆万伍仟元(小写:¥6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