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日期:2022-09-15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一是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是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一是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我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二是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三是禁燃区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四是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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